返回 我,树,屋 首页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第287章 阿斯塔[2/2页]

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:[闪舞小说]https://m.35xsla.org最快更新!无广告!

    一定找得到他。

    nbsp“去吧!皮卡丘!”王琦打开窗户,丢出一米三:“小舞,跟着一米三走。”

    nbsp“皮卡丘是什么?”

    nbsp“就是一只会放电的大黄耗子。”

    nbsp“哦,好吃吗?”

    nbsp“吃吃吃,就知道吃……。”

    nbsp变成了导航箭头的一米三在前面飘,熊房子在后面跟。

    nbsp要不是因为不想太快结束这场猫鼠游戏,王琦能直接把那个阿斯塔抓到自己面前来。

    nbsp一米三最终停在了第七层的一处立体农场里面,在那个农场的中间有一个发着青蓝色辉光的人影。

    nbsp“呦呵?居然是个灵体?”王琦对于这个结果多少有些意料之外却又情理之中。

    nbsp灵体,一种超脱了生死的高阶生命形式。并非是由生物死后形成的鬼魂,而是一种特殊生命体。

    nbsp所有的升格者其实都是灵体,艾达也是。

    nbsp升格者们的死亡是在其凡间或下界生命结束时候的事情。但是当他们进入灵界的时候就表示晋升已经完成,而并非是成为了鬼魂。从本质上讲,是已经完成了从凡人到灵体的蜕变,生命形态得到了彻底的跃迁和升华,只是看似带有一些鬼魂的表现形式罢了。

    小主,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,后面更精彩!

    nbsp晋升者的本质则是在生前就以凡人之身晋升到灵界的灵体,只是在凡间的肉身和身份被作为自己在凡间的容器得以保留,被允许无障碍往来于凡间和灵界之间。

    nbsp所以升格者和晋升者才可以生而不朽。

    nbsp仅仅只是死后变鬼,那可来不了灵界。

    nbsp而灵界之所以被称之为灵界,就是因为灵界这个地方诞生灵体的几率极高,同时也是所有灵体的祖地。

    nbsp灵体的本质是基于秩序和规则所诞生的纯洁生命体,每一个灵体都是极其稳定的秩序与规则的体现。

    nbsp只是灵体和灵体之间的差异性极大,形态也千差万别。

    nbsp哪怕是强如阿尔克纳诸神,也可以被称之为灵体。

    nbsp只是诸神因太过于强大而特殊。诸神是万物的创造者和一切规则的制定者,同时也是一切灵体的直系祖先,而非是万物和规则的具象化。

    nbsp正因为如此,诸神的至高王才会遵奉自己所侍奉的神只为自己的先祖。

    nbsp《法典》的开篇就明确写了——阿尔克纳诸神为诞生于灵界的强大灵体。

    nbsp野生的灵体则属于万物规则的彰显和意志的体现,也因此而诞生。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灵界原住民、诸神的宠儿、代表灵界的精灵。

    nbsp光看外表的话,野生的灵体极易被和初到灵界的升格者弄混。

    nbsp不过野生的灵体在步入超凡之前是无法获得凝实温润的人身的,而且野生的灵体也不会像初到灵界的升格者一般感到困惑和迷茫。

    nbsp还有最重要的两点区别:一,野生的灵体们并非是不朽,只是永生。无灾无病的情况下,野生的灵体们会青春永驻、一直健康地活下去。但是一旦遭遇到灾祸或是攻击,也依旧是会衰亡和死亡的。二,野生的灵体们是没有性别的,也不具备繁衍的本能和关于性的行为和概念。

    nbsp来了灵界这么久,野生的灵体王琦可是第一次遇到。

    nbsp王琦示意熊房子停下,然后打开大门走了出去:“你就是阿斯塔?”

    nbsp“聊聊不?”王琦挥手召回了一米三。

    nbsp“我不和盗墓贼谈判!”阿斯塔的声音充满了愤怒:“你们全是该死的小偷、骗子。”

    nbsp阿斯塔的这个声音有点像是变声期的孩子,分不太清楚是男是女,不过听起来确实是很好听。

    nbsp就连阿斯塔的外观也是如此,可以说他很帅、也可以说他很漂亮,绝对的中性,完全没办法判断性别。

    nbsp“我可不是啥盗墓贼。”王琦收起一米三:“再说了,这也不是墓啊。”

    nbsp“你打算对灰山市做什么?”

    nbsp“嗯……,本来是打算要卖掉换钱的。”王琦选择实话实说。

    nbsp“你还敢说你不是盗墓贼?”

    nbsp“那可不一样。盗墓贼都是把东西破坏的乱七八糟的,拆了卖。我是打算整个卖掉。”

    nbsp“你无耻!”

    nbsp“呃……。你这么大敌意干什么?能先和我好好聊聊吗?”王琦挠挠头:“反正你也打不过我不是?”

    nbsp阿斯塔不再理会王琦,身形开始慢慢变淡,最后却固定成一个近乎透明的幽兰影像。

    nbsp“忘了和你说了,你想跑也不行。”王琦两手一摊:“所以,现在能和我好好聊聊了不?”

    喜欢。

第287章 阿斯塔[2/2页]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